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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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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unp.com/t514300#p=514300
台灣最後的良心 - 學生
(下聳動的標題已經是現在文章的通病了嗎?)
(為什麼要自己為你們靜坐的人們就是台灣所有的學生?)
(台灣學生何其多?靜坐的學生有多少?)
(不要自以為自己就代表了全部好嗎???)
寫這篇文章時,圓山還在持續激烈的抗爭。
(持續激烈的抗爭是誰發起的??)
(是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抗爭??)
(你們發起這自以為是的學運時候有想過所有事情的原委嗎???)
(圓山持續抗爭是所有的人願意看見的媽??)
應該有20年。台灣人沒有看過這麼狂暴的打鬥了。
媒體開始不斷的污蔑著,這些『暴力份子』...
(污衊?有嗎?的確是暴力份子阿,這有什麼爭議嗎?)
(不然你們稱呼那些民眾是什麼?)
(就是暴民!)
對,黃花崗72烈士,哪一個不是『暴力份子』呢??
(不要把古人扯進來好嗎?)
(黃花崗72烈士為什麼要發起你的看清楚他的歷史背景嗎?)
(你們現在是要推翻中華民國了嗎?)
(創立什麼?野草莓共和國???可笑!)
(喔 我曾叔父也是黃花崗72烈士之一)
幾十萬人上街和平地遊行,但,他們的聲音政府充耳不聞。
(你們幾十萬人上街頭和平地遊行,請問陳水扁先生執政時的遊行,他有理會過嗎?)
(遊行的次數需要提醒你嗎?)
許多部落客用最溫和的方式抗議,卻被毆打驅離。
不但不想聽你的意見,還尊嚴都不給你。
那些絕望的人們,已經不理會被指控使用暴力,也不打算接受反對黨的指揮,
他們正在用身體,用最原始的方式,行使人民的抵抗權。
一意孤行的馬政府,沒有多久的時間,竟把台灣的人民逼到了這個地步。
除了拼命指控暴力,除了污名化這些人別有所圖,他們心裏可有一絲絲害怕,
會私下做一點點反省嗎?
如果我們不希望暴力,那有沒有什麼方法,能夠有效地傳達人民的聲音,
而對這個渺視人權,玩弄司法,過度親中,操縱媒體的政府,起一點抗衡的作用?
以上不予置評,偏激的語言,沒有思考討論的價值。
--
這是他們的活動訴求:
一。馬英九公開道歉。
二。劉兆玄公開道歉。
三。國安局長下台。
四。警政署長下台。
五。修改集會遊行惡法。
--
具體訴求
修改集會遊行法
因此,對於集會遊行法我們有以下幾點具體建議:(1)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政府不應事前
審查,預設人民的集會遊行會違法;(2)檢討禁制區之規定。集會遊行是手無寸鐵、無權
無勢者陳情抗議的方法,現行的禁制區規定卻不容人民挑戰行政機關;(3)規定警察執法
的界線。避免警察無限上綱、恣意妄為;(4)取消刑罰,改採行政罰。就同樣的行為而言
,集會遊行法規定的罰則比其他法律苛重,違反比例原則。
如果真的這樣更改,只有一句話,就是台灣無政府。
這群人沒有一個人是念法律出生的,在他們的名單之中,
完全沒有一個人是法律科班出生,有什麼資格要求修改?荒繆!
你們真的了解法條的真正意涵嗎?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一、許可制改為報備制
釋字445號解釋文,『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
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
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這些東西早在民國87年1月23日時,就做出釋字解釋文;
你們上街頭靜坐時候沒有讀到這個釋字嗎?
二、檢討禁制區之規定
釋字445號解釋文,『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
關與軍事設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同法第十條規定限制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資格;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
許可者,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第五款規定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
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得不許可集會、遊行;第六款規定申請不合第九條有關責令
申請人提出申請書填具之各事項者為不許可之要件,係為確保集會、遊行活動之和平進行
,避免影響民眾之生活安寧,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
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
似乎是沒有讀到,因為你們的兩項要求,都在同個釋字中有做解釋,
你們的訴求,怎麼沒有想到社會上除了自己之外,還有其他的人存在?
不要把所有人都歸成同類好嗎?
憲法只有第23條的比例原則一條嗎?
憲法第22條的規定與立法宗旨可否詳讀之後再出來靜坐要求?
三、規定警察執法界線
這點的要求已有"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範
還需要規定什麼嗎?
具體規定?法律有抽象的條文,要如何全部具體規定?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全部條文都有仔細唸過嗎?
要如何確立執法界線,這也是所謂"自由心証"吧?
這世界上就是充斥著許多自由心証等事物
你們要如何能夠排除?
這碗陽春麵好不好吃,也是自由心証,你能夠強迫其他人跟你們有著同樣的想法嗎?
不能啊!所以用比例原則來規範
如今警察是否有執法過當,是不是應該訴以行政法院?由法官判定?
而不是靜坐的你們下定論!
四、取消刑罰,改行政罰。
今天集會遊行改為行政罰,代表著無刑罰的拘束,
舉例來說
第二十九條(罰則)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此條改為罰鍰新台幣xxx元。
此時遊行者是否就能夠肆無忌憚的完全不理會主管機關的命令?
為何要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1.逾登記時間
2.不符合登記之標的
3.行為過當
主管機關也是自由心証認為你們是否有這些情勢
但自由心証也必須符合社會通念,也須符合比例原則,
若社會通念認為此時並沒有過當,那麼到時候再訴求行政法院,是否更為洽當?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
不要將比例原則無限上綱,不要人云亦云,用自己的頭腦思考,
你們這些高知識份子,就如此的愚昧無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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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都是野草莓網站會提到的就不貼了
不當解釋法律?釋字麻煩多翻閱,你們會找到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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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unp.com/t514300#p=5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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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學生何其多?靜坐的學生有多少?)
(不要自以為自己就代表了全部好嗎???)
寫這篇文章時,圓山還在持續激烈的抗爭。
(持續激烈的抗爭是誰發起的??)
(是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抗爭??)
(你們發起這自以為是的學運時候有想過所有事情的原委嗎???)
(圓山持續抗爭是所有的人願意看見的媽??)
應該有20年。台灣人沒有看過這麼狂暴的打鬥了。
媒體開始不斷的污蔑著,這些『暴力份子』...
(污衊?有嗎?的確是暴力份子阿,這有什麼爭議嗎?)
(不然你們稱呼那些民眾是什麼?)
(就是暴民!)
對,黃花崗72烈士,哪一個不是『暴力份子』呢??
(不要把古人扯進來好嗎?)
(黃花崗72烈士為什麼要發起你的看清楚他的歷史背景嗎?)
(你們現在是要推翻中華民國了嗎?)
(創立什麼?野草莓共和國???可笑!)
(喔 我曾叔父也是黃花崗72烈士之一)
幾十萬人上街和平地遊行,但,他們的聲音政府充耳不聞。
(你們幾十萬人上街頭和平地遊行,請問陳水扁先生執政時的遊行,他有理會過嗎?)
(遊行的次數需要提醒你嗎?)
許多部落客用最溫和的方式抗議,卻被毆打驅離。
不但不想聽你的意見,還尊嚴都不給你。
那些絕望的人們,已經不理會被指控使用暴力,也不打算接受反對黨的指揮,
他們正在用身體,用最原始的方式,行使人民的抵抗權。
一意孤行的馬政府,沒有多久的時間,竟把台灣的人民逼到了這個地步。
除了拼命指控暴力,除了污名化這些人別有所圖,他們心裏可有一絲絲害怕,
會私下做一點點反省嗎?
如果我們不希望暴力,那有沒有什麼方法,能夠有效地傳達人民的聲音,
而對這個渺視人權,玩弄司法,過度親中,操縱媒體的政府,起一點抗衡的作用?
以上不予置評,偏激的語言,沒有思考討論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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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他們的活動訴求:
一。馬英九公開道歉。
二。劉兆玄公開道歉。
三。國安局長下台。
四。警政署長下台。
五。修改集會遊行惡法。
--
具體訴求
修改集會遊行法
因此,對於集會遊行法我們有以下幾點具體建議:(1)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政府不應事前
審查,預設人民的集會遊行會違法;(2)檢討禁制區之規定。集會遊行是手無寸鐵、無權
無勢者陳情抗議的方法,現行的禁制區規定卻不容人民挑戰行政機關;(3)規定警察執法
的界線。避免警察無限上綱、恣意妄為;(4)取消刑罰,改採行政罰。就同樣的行為而言
,集會遊行法規定的罰則比其他法律苛重,違反比例原則。
如果真的這樣更改,只有一句話,就是台灣無政府。
這群人沒有一個人是念法律出生的,在他們的名單之中,
完全沒有一個人是法律科班出生,有什麼資格要求修改?荒繆!
你們真的了解法條的真正意涵嗎?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一、許可制改為報備制
釋字445號解釋文,『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
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
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這些東西早在民國87年1月23日時,就做出釋字解釋文;
你們上街頭靜坐時候沒有讀到這個釋字嗎?
二、檢討禁制區之規定
釋字445號解釋文,『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
關與軍事設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同法第十條規定限制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資格;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
許可者,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第五款規定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
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得不許可集會、遊行;第六款規定申請不合第九條有關責令
申請人提出申請書填具之各事項者為不許可之要件,係為確保集會、遊行活動之和平進行
,避免影響民眾之生活安寧,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
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
似乎是沒有讀到,因為你們的兩項要求,都在同個釋字中有做解釋,
你們的訴求,怎麼沒有想到社會上除了自己之外,還有其他的人存在?
不要把所有人都歸成同類好嗎?
憲法只有第23條的比例原則一條嗎?
憲法第22條的規定與立法宗旨可否詳讀之後再出來靜坐要求?
三、規定警察執法界線
這點的要求已有"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範
還需要規定什麼嗎?
具體規定?法律有抽象的條文,要如何全部具體規定?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全部條文都有仔細唸過嗎?
要如何確立執法界線,這也是所謂"自由心証"吧?
這世界上就是充斥著許多自由心証等事物
你們要如何能夠排除?
這碗陽春麵好不好吃,也是自由心証,你能夠強迫其他人跟你們有著同樣的想法嗎?
不能啊!所以用比例原則來規範
如今警察是否有執法過當,是不是應該訴以行政法院?由法官判定?
而不是靜坐的你們下定論!
四、取消刑罰,改行政罰。
今天集會遊行改為行政罰,代表著無刑罰的拘束,
舉例來說
第二十九條(罰則)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此條改為罰鍰新台幣xxx元。
此時遊行者是否就能夠肆無忌憚的完全不理會主管機關的命令?
為何要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1.逾登記時間
2.不符合登記之標的
3.行為過當
主管機關也是自由心証認為你們是否有這些情勢
但自由心証也必須符合社會通念,也須符合比例原則,
若社會通念認為此時並沒有過當,那麼到時候再訴求行政法院,是否更為洽當?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
不要將比例原則無限上綱,不要人云亦云,用自己的頭腦思考,
你們這些高知識份子,就如此的愚昧無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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